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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愛唱社
幹部選舉辦法
105.06.01 經由期末社員大會訂定辦法
106.06.07 經由期末社員大會修定 通過
106.09.27 經由期初社員大會修定 通過
110.10.06 經由期初社員大會修訂 通過
第一條 為使本社團運作順利,特訂定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愛唱社 幹部選舉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社團幹部之選舉以每年第一學期行為原則,新舊幹部應於第一學期期末進行印章及財務等交接。
第三條 社團正副社長候選人需具備下列條件,始得提名參加競選。
(一)前一學期業成績平均不得低於七十分,操行成績不得低於七
十分者。
(二)受大過以上處分者。
(三)非七年一貫制、二級學生。
(四)必須擔任幹部滿一學年資歷。
第四條 社團幹部選舉,需經由選舉大會,進行政見發表並且社員公開投票決定,以得票最高者當選正副社長組合,其餘社團幹部由長於團成員中找
適任之社擔。
第五條 如候選人只有一組時,投票率應大於等全體社員百分之70%,才可宣布當選。
第六條 社團幹部改選需依照下列會議程序實施:
(一)主席致詞(由現任社團長擔)。
(二)指導老師致詞。
(三)介紹正副社長候選人。
(四)候選人政見發表。
(五)發放投票單。
(六)社員進行投票
(七)開票(宣佈選舉結果)。
(八)宣布投票結果
(九)新任正副社長致謝詞。
第七條 擔任社團社長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社團長或系學會長。
第八條 社長之罷免由全體團人員百分三十以上連署,大會六同意成立,而幹部之罷免則由全體百分三十以上聯署會議六十以上同意成立。
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,准依社團章程理。
第十條 本辦法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亦同。
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愛唱社 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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